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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明冤枉坐牢265天说明什么

  华龙网讯(晚报记者罗彬陈亮实习生吴杰) 主持点题:上月下旬至本月上旬,晚报连续报道的綦江农民罗玉明错案,成为重庆市民的热门话题之一。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错案的发生?法院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而通过“私了”方式补偿罗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各位嘉宾发表观点。

  案情回放:智力比正常人低的綦江农民罗玉明,现年24岁,平时足不出户。今年2月,福建省武夷山市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判认定:时年17岁的罗在福建省邵武市盗窃4辆摩托车,对其判刑1年半。6月30日,武夷山市法院再审此案,认定智力有障碍的罗玉明与该案同案犯供述的罗玉明,在身高、年龄等方面完全不同。法官宣告罗玉明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7月4日,武夷山市法院与罗玉明达成书面协议,由法院补偿3万元给罗。

  这起错案就此画上句号。

  观点粗制滥造出“铁案”

  法院悔判是进步

  沙龙嘉宾一致认为,这是公、检、法办案人员粗制滥造一手操作出来的一桩他们自认为稳当的“铁案”。殊不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的案件,是经不起检验的。

  律师冯乔兵: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抓人后24小时内必须通知家属,询问时必须告知有权请律师。但罗玉明家属当初并不知情;法院审案时,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本案的关键证人陈勇既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在罗玉明归案后作出书面证据,在证据没落实的情况下,法院就凭罗的供述定罪量刑,最终成错案。

  专家何泽宏:很遗憾,法治建设几十年了还有罗玉明错案,还有佘祥林冤案。很欣喜,因为多方努力及媒体追踪报道,让案件浮出水面。法院悔判也是进步。

  罗玉明被诱供承认有罪后,就一路绿灯成错。这与当前的制度有关。“只要嫌疑人认了就没错”的观点,在办案人员中影响很大。“供述有罪”成了嫌疑人的义务,“让他认罪”成了办案人的功劳。但嫌疑人是有沉默权的。司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职能,有义务证明罪犯确实有犯罪的事实。

  交锋一:错案问责

  正方:

  律师沈仁刚:错案的深层原因是因为目前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起不到警示作用。是不是扣点办案人员的奖金就算了?公检法办案人共同渎职谁来查?公检法的办案人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如果没有制约,公权就会被私用,并且会产生负面影响。

  专家何泽宏:不追究错案会形成办案人用新错掩盖旧错。追究制度是有必要的,但要加强错案追究的监督机制

  反方:

  律师陈昊:错案追究制度不利于防止错误发生,为国家赔偿设置了障碍,树立了对立面。

  交锋二:国家赔偿

  正方:

  律师陈昊:法院用补偿的方式与罗玉明达成协议,看起来是法院效率提高了,并知错就改,但不应提倡。这种“私了”方式让国家赔偿不复存在,国家赔偿不仅仅是经济补偿,还有名誉的挽回,对国家机关起的是警示作用。如果国家赔偿案件都用“私了”来解决,就没有谁来上报有此类案件,这就给国家产生误会:“没有国家赔偿案,说明我们的办案质量都提高了”。

  反方:

  律师沈仁刚:没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与当前制度有关。国家赔偿法规定,被告人认罪导致错案的就不赔。罗玉明提出要求,法律依据就不充分。他本人所称的诱供,他无法举出证据证明。但如果不赔,对罗又是不公平的。

  交锋三:简易程序

  正方:

  律师冯乔兵:简易程序案中,只有法官询案,然后直接下判,该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因诉讼是控、辩、中立三方,而简易程序中,法院担任了控方、裁判方的双重角色。

  反方:

  律师沈仁刚:司法制度要讲公平、效率。简易程序可减少诉讼成本,有利于司法制度推进,只是需要细化相关规定。

  立法建议

  建议一:修改国家赔偿法

  专家何泽宏:国家赔偿法立法意图是作了伪证导致错案,被告人本人有错的,可不赔。但没有追加逼供诱供的条件。相关条款是否应当这样修改:“投案自首作了犯罪供述导致错案的可不赔”。

  建议二:特殊刑案关键证人必须出庭

  律师陈昊:目前我国审理刑事案件的现状是不能保证关键证人出庭,而法院也没有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为了保证案件质量,能否出台类似规定,对某类特殊案件,必须要求证人出庭辨认。

 
来源:   2006-07-31 06:44 编辑: 陈丹黎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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