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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被挂靠单位 出租人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赔偿

  新华网重庆10月18日电(记者朱薇)重庆近年来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许多肇事车辆都是挂靠、承包经营的,但法院在审理中因划分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难度大,使受害人的救济得不到充分保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在此前征求意见过程中,作为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的汽车运营企业认为,该“意见”确立的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建议以保险金或者获取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

  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竹梅表示,法院是从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制定此“意见”的。如果规定以保险金为限承担责任,运营企业为追求利益,必然会选择购买最低金额的保险,甚至不购买商业保险,使得受害人的救济得不到充分保障;如果以获取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由于获取利益的证据掌握在运营企业手中,运营企业完全可以只举示部分获利证据或举证证明其没有获利,而减少或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台此‘意见’也是为了促使汽车运营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切实担负起对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责任,从而达到减少、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效果。”刘竹梅副院长表示。(完)

 
来源: 新华网  2006-10-18 19:55 编辑: 春夏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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