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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该房屋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依法不得转让
华龙网讯 或想清净,或想呼吸新鲜空气,城镇居民想花个十来万元去城郊买一套农房,却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昨日,武隆县法院对一起城镇居民买农村房案作出判决,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家住武隆县城的王先生,看上了该县巷口镇武仙路加油站附近的一套民房。经与房主商量,以7.8万元价格成交,房主保证通水通电通闭路电视的同时,还保证将出具房屋的“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王先生先交1万元,等手续办完后再支付余款。
2004月10日,王先生对该房进行装修,两个月左右完工。然而,对方只办好《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致使房屋无法办理过户,这让王先生很郁闷,退房之意萌生,同月31日,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退钱。
对方同意退房,但不同意承担装修的费用。由于双方对装修费用不能达成一致,今年7月23日,法院委托武隆县价格认证中心重新对装修部分进行鉴定。同年9月4日,该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该屋内装饰部分及物品的价格为3.9万元。
诉讼中,王先生将自己购买的家具等物赠送给对方,以表诚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本案被告所出售的房屋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依法不得转让给王先生。
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被告退还购房款1万元并支付房屋装饰费3万余元。
晚报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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