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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要收费 法院判决不准许

 

  华龙网讯(记者 王明) 某建筑公司委托一公民代理诉讼,谁知事后却因代理费纠纷两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该公民要求支付剩余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1996年10月,南江建设工程公司承建巴南区徐家岩滑坡治理工程,因没有收齐工程款,就在2002年8月找到巴南区退休职工牟文正,委托其以诉讼代理方式收取拖欠的工程款。

  该公司在委托书中承诺,累计收回工程款本息在80万元以上,将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牟代理费。合同签订后,牟开始代理该案。

  同年11月,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南江建设工程公司收回了112万余元的工程款,并向牟支付了11万余元的代理费。而牟认为,依据委托书,该公司还应向其支付5万余元的代理费。由于该公司拒绝支付,牟便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剩余的代理费。该公司不服,聘请静升律师事务所的傅达庆律师代理上诉。

  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律师法,我国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合同法还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牟文正要求支付其剩余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2006-12-20 05:54 编辑: 李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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