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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某高校一教授到南京出差,因为寂寞难耐,找来小姐嫖宿。两人在苟合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面对讯问,这名教授痛哭流涕,哀求民警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
按照治安处罚法规定,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但这一条款,出台之初便引来诸多争议。嫖娼作为一种丑陋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然而,这毕竟是轻微的违法行为而非罪大恶极,治安拘留、罚款已足以达到警戒目的。
在司法领域,有“一事不二罚”原则,即同一违法行为不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不同的处罚。对于卖淫嫖娼者而言,嫖娼被抓通知其单位或家属无疑是一种比拘留、罚款更为致命的“处罚”———失去声誉、感情破裂、婚姻解体、前程被毁。这是否有违“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
拘留之后的通知行为,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当事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对当事人而言应是一种程序权利。既然是权利,当事人就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也就是说卖淫嫖娼者有权决定是否由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通知哪个家属。文/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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