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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掉落砸伤人 屋主与租房户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龙网讯(记者刘洋)市民丁女士在楼下乘凉时,楼上租赁屋的玻璃突然掉落,砸伤其头部。昨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房屋的租赁人和所有权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丁女士各项损失近7000余元。

  居住在渝中区上大田湾74号的丁女士称,去年4月29日晚11时许,她在家附近一间杂货店乘凉时,楼上突然掉下几大块碎玻璃,砸中自己头顶,顿时鲜血直流。随后,她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皮裂伤,8天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6000余元。

  事后,经当地派出所调查,玻璃是从上大田湾70号租赁户蒲某家中掉下。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丁女士将蒲某和该房的所有权人———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蒲某作为房屋的租赁者,由于在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房屋的窗户玻璃脱落,将丁砸伤,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对房屋尽到维护义务,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华龙网-重庆日报  2006-12-22 06:05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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