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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记者 易守华 通讯员 赵华) 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中途撞上青石失控,造成一死两伤的交通事故。日前,市二中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与车主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6日下午6点半,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周道富驾驶一辆货车,从万州向主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渝宜高速公路195公里处时,撞上一块长0.32米、宽0.22米、高0.18米的青石,致使车辆失控。车辆撞击紧急停车道防护栏后侧翻,造成乘车人唐某死亡、驾驶员周道富和乘车人蒋某受伤、车辆和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五大队勘查发现,该交通事故是青石所致,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经查,该路段由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东渝营运管理分公司管理、维修和养护。
对于事故造成的20余万元损失,灵通公司承担了垫付责任后,状告高发司及其东渝营运管理分公司,要求其赔偿。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对车辆的正常通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该公司未及时清理行车道上的不明石块,应与车主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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