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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集资购房指标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想要买房的小玲(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单位职工武某。经过协商,武同意以4万元的价格将单位的集资建房的购置指标转让给小玲。2004年2月24日,两人签订了《房屋购置转让协议》。

  去年11月,武某自行交纳了3万余元后,领走了房屋钥匙。出了钱又拿不到钥匙的小玲将武某告上北碚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和小玲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使不具备单位职工身份的小玲享有了作为该单位职工才能享受的福利,这一行为使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该转让协议无效。判决驳回买家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消费提示:承办法官称,集资建房体现的是单位对员工的福利,有的单位在集资建房的实施方案中,规定了可以转让指标或内部交换,但有些单位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如果要购买集资建房的购置指标,应事先了解该指标是否可以转让,在确定购买该指标不存在风险后,再签协议。

  记者 王蓓露 张勇 罗彬 易守华 王明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2007-03-15 06:23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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