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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更是热点话题。重庆此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赔偿“城乡同价”打破陈规,应该说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但“城乡同价”是一个司法问题,不该只是由一位副市长随口说出来。
□张成才
23日,重庆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中型客车冲下桥,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说,在善后赔偿时一定要实行城乡同价、就高不就低。(4月24日《现代快报》)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出现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引发诸多讨论,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差16万多元。这被指与我国《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有所背离。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问题所涉及到的,并不仅仅是对于生命的尊重或赔偿金额多少,更主要的是对于社会公平的呼唤和人人平等的体现。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都属于一个司法范畴的问题。重庆副市长周慕冰说,事故善后赔偿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对城乡居民要实行“同命同价”;二是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其后一原则是“按照有关规定”,看来是有法可依;而前一原则却没提“有关规定”,其实也是没有法规可依据,只是副市长个人这一句话。
真正的司法独立,是忠于法律的,尽管法律有瑕疵,也是不会为某个官员个人的权力而左右。人们现在更多期盼的,不是某个官员的表态,而是立法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声音。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3月14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如今一个半月过去了,我们希望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加快面世的速度——那是民声的呼唤。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重庆北碚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真的按照副市长所提的“城乡同价”来进行,毕竟这一单一事件与我们“人人平等”的心理期待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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