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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出台 明天起父母偷看孩子日记违法

六一儿童节

 

  华龙网讯(晨报记者 杨野 肖玉)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实施。昨日,晨报邀请市高院刑二庭庭长卢君解读相关条款,帮助市民学习新法,规避违法行为。

  家庭父母不得偷看孩子日记:“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阅读,或者偷偷翻阅孩子的日记。

  这一行为,以后不但是伤了感情,还违法了。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情况好一点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顾。情况差一点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有的家长总是相信“黄荆条”下出好人,动不动就使用“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

  为此,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学校老师不能在教室里抽烟:个别教师管不住自己,在上课时吞云吐雾,让学生抽“二手烟”。

  这种现象不但是有损形象,而且以后属于违法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老师不得再骂“笨死了”:“你啷个这样笨”、“你的耳朵打蚊子去了吗”这些喝斥,非常损害学生的自信和有辱人格。

  但是,今后学生再听到这样的辱骂,可以告老师。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老师不得随随便便补课:三令五申不准补课,但有些学校仍然偷偷摸摸补,有些家长带着孩子到教师家中补。而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允许老师给学生布置大量家庭作业。

  针对这一点,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品行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的学习困难,成绩不好。有些学校就以这些理由,歧视这些学生,或者开除。学校应当规避这些情况,因为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告。根据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假如某个孩子与亲人走失,被民警发现后送到了救助站。如果孩子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谁应承担责任呢?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来源: 华龙网  2007-05-31 09:53 编辑: 杜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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