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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本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和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国内众多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一些专家学者所担忧的“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预言,在一些地方已成为现实。让不少人“解读”为:“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到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
目前,我们已进入各类社会矛盾高发期,发生一些突发事件,并不奇怪。这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面对的。如果真正建立起了有效的应对机制和办法,对突发事件就会从容应对,不致于惊惶失措。
有了应对机制和办法,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就应通过媒体向公众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安定民心,也是政府和管理部门有信心、有办法的体现。这样做了,公众自然就会感受到政府的从容不迫,就会相信政府的处置能力,其他小道消息自然就失去了市场。
在一些地方,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官员却累累对媒体采取封杀之下策,理由往往是千篇一律的“为了社会稳定”,其实还是为了自己的面子。这种企图以纸包火的行为,在已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实则是极其愚蠢的。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谣言满天飞,越传越离谱,而且,公众对政府和管理部门也会失去信任,怀疑其诚信和处理危机的能力。从本月起颁布实施的《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就规定:在广州地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对新闻媒体的限制规定,就显示了国家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也体现了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信心和能力。这也让某些地方政府要想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做法,成为违法之举。
其实,媒体的权利涉及公民的知情权、言论权和监督权,是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才是最大的稳定因素,才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张启华/文张兮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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