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庭审现场 记者 杨帆 摄 |
华龙网讯(晚报记者罗彬 见习记者 何健 实习生 汤林丽)去年10月1日13时许,一辆满载乘客的711路公共汽车由江北区开往沙坪坝区。当车行至嘉陵江石门大桥沙区方向桥头的大弯道处时,汽车驶向大桥左侧冲上路沿,撞坏大桥护栏后坠落桥下地面,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
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肇事车挂靠单位、原利民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董事长张雷、总经理张焘、安全科长杨宗义3人被推上被告席。
三个被告当庭踢皮球:
昨日上午9时30分,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有130人参加旁听。
瞒报事故:肇事司机半年前撞死老太
检方指控,3名被告分别作为利民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直接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疏于管理。当公司驾驶员吕富华在去年3月31日驾车撞死1人后,3人未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上报并及时取消司机驾驶客车的资格,致使吕富华得以继续违规驾驶客运车辆,直到发生“10·1”特大交通事故。所以,3被告对“10·1”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检方举示证据称,2006年3月31日,挂靠在利民公司、牌照为渝B41067的客车,在江北区五桂路交通肇事,撞死一位老太太,造成“3·31”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八支队认定,肇事司机吕富华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才能从事客车驾驶。按此规定,利民公司应该取消其继续驾驶客运车的资格。但该公司不但没有向主管部门上报,还继续让其驾驶客车,直到发生“10·1”车祸。
互推责任:或者“没办法”或者“不知道”
公诉人还宣读了杨宗义在接受案件调查时的供述。杨供述称,“3·31”发生后,他问过张焘是否上报,但张焘说报了要遭罚款,肇事驾驶员吕富华自己解决好了善后事宜,就不用上报了。而且杨曾告诉过张焘,不准吕富华开车了,但张焘当时说车主找不到驾驶员,他们也没办法。
张焘当庭称,杨宗义根本没有给他说过上述内容。他知道“3·31”事故,但不知道事故的责任划分。
而张雷则称,他根本不知道“3·31”事故,直到“10·1”事故后,才知道此前发生过这样的大事。自己平时只负责公司发展的一些大事,安全方面都是委托张焘负责,平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张表示,自己对于“3·31”事故是没有责任的。
变卖资产:挂靠公司赔出800多万元
张雷在庭上表示,“10·1”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经过,并变卖公司资产赔付死伤者。到目前为止,公司已赔付800余万元,已完成对所有遇难乘客及7位受伤乘客的赔付。另外,其他正在康复中的乘客也正在与公司商定赔付协议。
张雷称,由于原利民公司在事故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而且尽量安抚受伤乘客,部分乘客联名写了一份“请愿书”,要求法庭对他们从轻、减轻处罚。
审判长称,因案情影响较大,此案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判决。
情节是否特别恶劣:
检方
杨宗义等3人负有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在“3·31”交通事故后也没有及时吸取教训,仍然使用肇事司机。张焘还利用张雷的名义签发安全文件,涂改报表欺骗交警部门,说明公司的安全监督工作杂乱无章,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这种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是造成“10·1”事故的直接原因,3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处以3——7年有期徒刑。
辩方
杨宗义的辩护律师称,“10·1”车祸的直接原因是吕富华超速,加上当时路滑,吕富华本人也有感冒。“3·31”事故瞒报只是间接为“10·1”事故提供了条件,只起一个次要作用。而杨是招聘员工,他是受人支配。
张焘的辩护律师称,本案并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3被告只是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瞒报、没开除驾驶员是因车辆是挂靠,公司无权找人开车,而吕富华是车主招聘的,公司只对驾驶员进行程序性审查。另外,交警归还了驾照,让公司领导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不用上报。
张雷的辩护律师称,张雷对“3·31”事故不知情,只能说有一定领导责任。而张变卖公司积极赔付,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量刑时应在3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哀悼死难人员:
3被告都对检方指控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意见。在法庭给他们最后陈述机会时,3人均对“10·1”事故的死难者表示哀悼,对受伤乘客表示歉意。
张焘称,由于自己的工作疏忽,造成这么多人失去生命、经受病痛折磨,感到很后悔。不管最终的判决如何,自己都会平静地去接受。
张雷则表示,虽然自己的哀悼和歉意并不能弥补所犯下的过错,但他仍要哀悼和道歉。当初自己决定变卖公司资产赔付死难者,只是期望能减轻自己的愧疚感。
悲愤母亲冲向被告:
当法官刚刚宣布休庭,家住沙区陈家湾的赵女士哭喊着冲向张雷,被法警迅速制止。“我的好女儿啊,妈妈想你啊!”赵女士说,女儿出事时还不满20岁,是一个特别孝顺的好孩子。出事后,她将女儿的所有东西都烧了。“我只有这么一个孩子,真不知道该如何去面对失去女儿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