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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为400公斤猪肉被扣压,荣昌猪肉商贩王蜀不服荣昌县商委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荣昌县商委告上法庭。让王蜀没想到的是,被告方到庭应诉的不是扣押猪肉的工作人员,而是县商委法定代表人、主任李长刚。作为荣昌县商委主任的李长刚坦言,坐在被告席上确实有些难受,心里很不是滋味。
华龙网讯 昨日,猪肉商贩王蜀不服荣昌县商委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荣昌县商委告上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荣昌县商委的代理律师外,还有该委主任李长刚。
据悉,该案是荣昌县实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首个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
缘由:猪肉被强行扣留
商贩王蜀称,4月25日凌晨,他在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购买猪肉464.56公斤,在送往荣昌县水口市场途中被商委的工作人员拦下,称他所载猪肉来源不合法,要予以收缴。王蜀出示合法手续后,工作人员仍扣押了猪肉。工作人员未带公章,就打电话通知荣昌县安富镇政府,将安富镇政府的公章带到现场,并在扣押文书上盖印。
王于5月9日向荣昌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富镇政府接到传票后,未经法院审理,主动撤销了扣押猪肉的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于是,王蜀撤回了起诉。
但在7月16日,荣昌县商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蜀罚款8000元。王蜀不服,一纸诉状将荣昌县商委告到荣昌县法院。
被告:商委有报复之嫌
王及其代理人提出,荣昌县商委不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县商委工作人员在扣押猪肉时,既未出示工作证,也未在扣押文书上盖单位公章,而是冒用安富镇政府的名义作出扣押决定,执法过程违法。安富镇政府撤销扣押决定,并主动赔偿的行为实际上正是对其具体违法行为的确认,因此,在此事件已作处理后,商委不应再对此事作出处罚。
王蜀认为,荣昌县商委再次对他作出行政处罚8000元的决定,其行为摆脱不了打击、报复的嫌疑,且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也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对方无“双章一证”
荣昌县商委向法庭提交了执法人员工作证、扣押猪肉时拍摄的照片等,以证明商委作出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荣昌县商委认为,查处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是商委的工作职能。王蜀运送的是猪肉,接受检查时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却证明他运输的是猪副产品,且运送的数百公斤鲜猪肉显然是未经定点屠宰场生产的产品,既无农牧部门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也无农牧部门出具的合格检疫证明,属于无“双章一证”的猪肉。
亮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昨日让王蜀没想到的是,被告方到庭应诉的不是扣押猪肉的工作人员,而是县商委法定代表人、主任李长刚。
庭审结束后,作为荣昌县商委主任的李长刚坦言,坐在被告席上确实有些难受,心里很不是滋味,“毕竟干的是行政部门领导工作,当被告肯定感觉不好。”他还表示,通过面对面地与对方辩论和沟通,更加容易看到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漏洞和缺陷,利于今后依法行政。
“同时也要让他们知道,只要整出错案来,政府机关就可能会被告上法庭。”李长刚说。
记者了解,行政机关法人出庭应诉,原本是《行政诉讼法》中已经规定的内容,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很少能落到实处。由于种种原因,很多行政机关法人都不愿意出庭应诉,而是指派工作人员或律师参加庭审。
见习记者唐中明
新闻背景
今年7月30日,荣昌县政府采纳了县法院关于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建议,制定了《荣昌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和“强制细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本部门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出庭而不出庭或不按规定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政府将依法对行政机关法人进行问责。
《制度》还规定,行政机关法人为规避出庭应诉,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以及因行政不作为或擅自改变、撤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公民利益受损的,由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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