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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建设部官方网站公布。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业主共同决定的小区事务,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以前则需要超过2/3的业主同意。
物管用房所有权归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业主可共同履行业委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管代收费用禁收手续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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