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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村庄和居民点建设应尽量少占农田,积极引导农村人口转移,加强土地整理。区域性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选址,应尽量避让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用总量。
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相统一,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根据城镇体系布局,合理确定城乡土地利用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机制,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加强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和土地开发与管制的引导。
2、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禁止向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等江河及湖泊水库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排放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合理调整全市生产力布局,在缺水地区和水源上游地区严格控制耗水量大和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饮用水源,以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功能为主的水库库区和水源保护区,严禁大规模开发利用,严禁布局污染性产业项目。加强地下水和温泉资源的保护。尽快对污染严重的次级河流进行综合整治。
完善区域水资源输配系统,保障区域供水系统安全。大型湖泊、水库,应编制保护及开发利用规划,坚持保护前提下的适度开发,设施建设不得破坏湖泊环境和污染水面。
3、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
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市域各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制。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范围不受侵占。
加强风景名胜区之间的联系,合理组织旅游线路,形成整体优势。严格控制旅游、休闲、观光等设施的建设,防止各类污染破坏生态。
4、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
对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2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20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13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在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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