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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重庆市辖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动员全社会,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发展残疾人事业,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政府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蒲草田29号3楼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募捐活动,接受捐赠,扶残助残;
(二)管理使用基金,创办福利机构,使基金保值增值;
(三)开展有利于残疾人的社会公益活动和交流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爱残疾人事业,热心残疾人公益活动,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交往和协调能力;在各自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的企业和社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四)具有参加理事会议及决策能力。
第十条 担任本会理事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增补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基本权利:
(一)在基金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倡议权;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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