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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带狗将不得乘坐公交车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2007-11-23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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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华龙网讯 备受市民关注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终于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办法》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列了八种情形,要求饲养犬只者遵守: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该《办法》,养犬人违反(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违反第(六)项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第(八)项规定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还明确,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原则,分为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记者李伟)

  【分区管理】

  重点区一般区

  由各区县划定

  依照该《办法》,我市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布。

  各区县政府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没有作调整。该《办法》明确,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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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杜漩 [推荐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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