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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上落石击中正在行驶的客车,造成多名乘客伤亡,因属不可抗力导致事故发生,车主是否应该为事故买单?日前,万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车主与乘客形成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落石砸中行驶中客车
6月21日,一辆客车从万州区五桥汽车南站驶往万州茨竹乡。当车行至新田镇境内时,山上突然滚落下一块巨石,刚好砸中该车,车上的新田镇但氏夫妇受伤,他们12岁的女儿死亡。在协商事故的赔偿事宜时,但氏夫妇与车主就赔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但氏夫妇认为,车主、驾驶员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为此将车主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
庭审争议
车方是否担责成焦点
法庭上,车主对此次事故的损害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事故并非驾驶员未尽注意义务,而系自然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即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故不该赔偿。
但氏夫妇认为,按照《合同法》,“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次事故中造成的伤亡后果既不是乘客的自身健康原因,也不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车主作为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车方担责赔偿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对旅客伤亡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项目、标准无相应的具体规定,故只能依照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项目、计算标准执行。
为此,万州区法院一审判令车主赔偿但氏夫妇7万余元。通讯员黄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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