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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明年3月起实施,重点管理区养犬须免疫登记并缴服务费
市民养犬,政府不限制犬只种类和养犬数量。备受市民关注的《重庆市城乡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通过,该暂行办法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主城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以及要养两只以上宠物需征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副处长殷洁昨日表示,但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准养犬种、饲养犬只数量以及遛犬区域和时间等事项依法制订养犬自律公约。据悉,该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
3大条件 养狗要进行免疫登记缴费
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副处长殷洁昨日表示,我市对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即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但哪些地方为重点管理区?哪些地方为一般管理区?《暂行办法》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关于“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的规定,而规定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在重庆养犬,有三大准入条件——即免疫、登记、缴费。据《暂行办法》,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的,须进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不仅要实行狂犬病免疫,还要进行犬只登记;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同时,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应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
8大公约 不强制规定狗不能进餐馆
《暂行办法》规定了养犬人必须遵守8大公约(见图表),8大公约中的第一款主要表述犬只不能进入的公共场所。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只规定了11类犬只禁入公共场所,取消了餐馆和宾馆这两个公共场所。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副处长殷洁表示,餐馆和宾馆可自行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以上规定,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违法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违反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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