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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一些开发商为了将底楼的商品房有“卖相”,让售楼人员极力推荐底楼,并还许诺将底楼窗台外的绿地送给业主,或者卖给业主。殊不知,一旦其他小区业主讨要绿地权,购房户可能要吃官司。
《物权法》允许开发商将设定为专有的特殊绿地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出手,或附赠给购房者。开发商若要行使这项权力,必须保留绿地的土地所有权,不进入业主公摊面积;或者虽将绿地进入公摊面积,但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就明示哪些绿地归某特定个人专门使用,并取得全部买房人的同意。这样,才能将绿地由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性质转化为专有。
根据《物权法》相关的规定,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购房户个人使用的地面花园,可以按照约定由购房户个人使用。其他小区业主也只有赏花的份,但就不能去干涉。
唐禄军认为,开发商必须明确的是,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不能将绿地出售,只能附赠给特定业主使用。同时,将这一部分属于该业主使用的相关费用单独计算,使其从其他业主中共有部分扣除。
唐禄军认为,专有绿地的使用人在使用中必须自己掏钱进行管理,而不应该由其他小区业主来埋单,而且,该业主还应该保持对绿地的整体美观,否则,其他业主有权干涉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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