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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由市旅游局和工商局联合制定,对旅行社和游客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华龙网讯 (记者 吴国富)下月1日起,由我市旅游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长江三峡第一份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长江三峡国内旅游合同》正式启用。原来各旅行社自制的五花八门的合同一律停止使用。
昨天,市旅游局局长助理王定国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后如有旅行社擅自使用自制合同引发不诚信等问题的投诉事件,将在媒体上曝光,同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遏制市场混乱现象
王定国表示,今年1—10月,重庆境内沿江7个区县共接待游客数量达到近1000万人次,三峡游持续升温。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旅游市场十分混乱,旅行社的合同五花八门,游客对旅行社、游船及其他经营单位欺客、宰客的投诉不断。
王定国说,三峡游自开放以来一直没有一份正式、规范的合同,这导致旅行社、游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不清楚。为此,重庆市出台了《长江三峡国内旅游合同》。各旅行社要在显眼位置张贴,引导游客使用该文本。市旅游局、市执法大队还将对该合同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增加合同变更约定
该合同对旅行社和游客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旅行社转团、合同的解释和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它同类合同的变更中,只对“不可抗力”因素进行了约定,而三峡旅游合同则增加了“意外事件”。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发生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过半数以上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合同变更后,旅行社应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合同体现平等原则
合同还约定:因旅游者的原因,旅游者在出发前3天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的违约金,并承担承运部门规定的退票费和其他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因旅行社原因,旅行社在出发前3天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的违约金,并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旅行社不能擅自转团
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全额退回已交的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市工商局解释说,擅自转团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之所以规定高达20%的违约金,这是对该种行为的惩罚性措施。
据了解,由市旅游协会制订的三峡旅游附录行程中,对三峡旅游行程线路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三峡各景点门票价格、各种舱位上下铺的价格及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等也作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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