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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特殊情况外,公司约定的辞职赔偿金不再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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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新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 记者 徐元宾 摄(资料图片) |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关系而离职的员工,如何面对原公司的索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新的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涉及户口方面的违约金,今后将不再受法律支持。
>>规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解读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解释称,之所以有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马照辉进一步解释称,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试用期辞职应三日前通知
>>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说,之所以作此改变,主要是考虑:首先,现实生活中,公司对试用期员工的辞职也需要一个工作交接。其次,此时辞职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应当给予用人单位适当的时间来安排其他人接替辞职员工的工作,这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方可辞职的规定目的基本是一致的。
黄彩相认为,适用该条提出辞职的时候,员工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确定是否在试用期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若因违反规定而无效的,比如过长的试用期约定、多次约定试用期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双方确定的“试用期”实际上就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的试用期,此时辞职还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尽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辞职后工作交接成法定义务
>>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读
马照辉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作交接如何办理,应当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单位和员工约定以公司相关规定作为交接标准的,必须在合同中事先注明。
双方事先约定好交接方法,员工交接时有依据,也限制了个别公司在员工交接时故意提出苛刻要求,并借此逃避经济补偿金的现象。
《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一个约束双方的条款: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明确为“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公司的经济补偿,应该在办完工作交接后立即支付,否则就属违法。据京华时报
热线释疑
书面合同补订应在一个月内
专家称,目前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违法条款则自动废止
华龙网讯(记者童江华)去年签的劳动合同目前未到期是否还有效?什么情况下才有经济补偿金?……昨天,本报接到部分读者的咨询电话。对此,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关系专家作了详细解释。
跨年合同未到期不必重签
家住江北的周先生询问: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但公司已通知要求重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根据新法重签劳动合同?
专家: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且目前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周先生与用人单位不需重签劳动合同。如果目前存续的劳动合同里面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则该条款自动废止,不违法部分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单位为了与新法相衔接,根据新法规定修改合同文本,取消被新法禁止的约定条款等,在坚持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重签未尝不可。
书面合同补订应在一个月内
一些企业老板询问:现在公司人手不够,还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新年上班后就签行不行?公司有个别员工已在本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现在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专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还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指的2次,是从2008年1月1日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解约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九龙坡区张先生:什么情况下才有经济补偿金?
专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以往的法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合同如果延续到2008年1月1日以后期满终止的怎么办呢?专家称,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2008年1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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