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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娟/制图
向莉参加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考试培训班,不是为了通过司法考试,而是为了学法——她被保险公司开除后,认为开除理由不成立,为此和这家公司打起了官司。因为终审败诉,她申请了抗诉。目前,渝中区检察院正在审查案卷材料,然后决定是否抗诉。
市五中院透露,此案是我市保险行业的首例劳动争议案。记者几经周折,了解到这个维权故事。
业务经理被开除
2005年,看到一份招聘广告后,向莉从一家国企辞职,来到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中美大都会人寿)应聘储备业务经理。经过五轮面试,她一路过关斩将,进入该公司。在她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后,公司颁发了任命函,任命向莉自2005年9月28日起,担任西点计划第五期储备业务经理。一月后,她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
向莉解释,储备业务经理不同于普通的保险业务员。按照公司规定,她只跑三个月业务,考核合格后,开始从事管理工作;若考核不合格,就面临淘汰。向莉工作很努力,两个月内签了18个保单,超额完成了三个月的任务。但在当年12月28日,她收到公司的一份《离职面谈表》,说她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当月累计旷工5天。按照公司规定,月累计旷工3天,就可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向莉大呼冤枉,说自己根本没有旷工。因为每天上班时要打卡,她调出了录像,查到被打旷工的那天是当月16日,她是按时上的班。
次年1月10日,一副总出具情况说明,确定她旷工时间为2005年12月16日、21日、30日,建议开除向莉。她更纳闷:录像证实16日她未旷工,30日她已被通知离职。那么,这3天旷工从何而来?
尽管她多次找公司高层理论,公司仍在2006年1月12日书面通知她解除合同。
自称遭遇潜规则
向莉称,自己从1992年在国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开始,一贯遵守劳动纪律,旷工对她来说是职业生涯中的污点,她决定洗清这个污点。她迈出的第一步,就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领取2005年12月的工资3500元。
仲裁庭上,中美大都会人寿称,他们和向莉属于保险代理关系。解除与向莉的代理合同,是根据公司考勤制度执行的;另外,向莉未完成当月任务,不应得到当月工资。
仲裁委认为,争议双方不但具有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关系,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此,该委裁定撤销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对于3500元的报酬,因向在12月份的工作业绩不达标,不予主张。
向莉还称,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她还投诉到保监会。因为保险企业并不承认保险业务人员的劳动者身份,而她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叫板保险行业的这个潜规则。为此,有关人员劝她不要告,如坚持要告,以后就无法在保险行业“混”。
2006年2月,她应聘到另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工作20多天后,被婉言辞退。
不找工作学法律
2006年4月5日,中美大都会人寿坚持以向莉旷工3天、双方是保险代理关系的理由,把向莉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关系已解除。
向莉觉得,虽然自己从事过多年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法有所了解,但要用肤浅的知识去应付官司,很艰难。她为此咨询了两个律师朋友,得到的是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一种认为是代理关系。为了求证,她萌生了学法的念头。
“既然工作没了,干脆去西政听课。”2006年夏,向莉报名参加西政成教学院的司法考试培训班,还经常去旁听本科生的小课。
改攻法律,这对向莉来说是个挑战。因为老师讲的专业术语她不懂,下课后得查教科书,而许多书她都没有。老师和同学知道她参加培训是为了打官司后,都很感动。后来,老师把讲的课录音,再刻成光盘给她,让她拿回家消化。同学们也给她送来教科书。就这样,经过两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她感觉找到了官司的突破口。
向莉用很专业的术语告诉记者,当初她和中美大都会人寿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她没有保险代理人资格。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人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而她手头的《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是保监会发的。只要推翻了代理关系,再找劳动关系就容易了。
此时,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下达。2006年11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美大都会人寿实际对向莉实施了劳动管理,并根据她的工作业绩计发劳动报酬,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还认为,保险代理关系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而向在当年12月做成4单业务,完成了考核指标,公司应当支付3500元报酬。
向莉和中美大都会人寿都提起上诉。向莉上诉理由是,一审未主张赔偿金、补偿金、业务提成共1万多元。
市五中院在去年6月判决认为,双方应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为此,市五中院判决撤销原判。向莉遂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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