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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继满 见习记者 许恢毅 摄 |
新闻人物翟继满:中国劳动关系研究学会理事、易才集团总裁助理、易才集团人力资源产品总监、国内资深人力资源专家。
经典语录:
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最好方法是规范用工,或者以情以德服人,万不可花钱请所谓的专家、律师出馊主意。
华龙网讯 《劳动合同法》被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日前,翟继满就当前一些规避新法的案例,谈了自己的观点。
劳资双方对新法误解太多
记者:你作为全国知名的人力资源专家,在解读这部法律的过程中,你都遇到了些什么样的问题?
翟继满:参与解读确实很多,至今做的演讲恐怕不低于100场。我发现很多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都存在理解误区。
比如,深圳华为、沃尔玛、家乐福、肯德基、麦当劳、美特斯邦威等一大批知名企业,都陷入了对《劳动合同法》的错误理解,使单位不仅损失了钱,还给员工、老百姓留下了坏印象。
误读新法存在两典型
记者:你所说的这些错误,或者叫不准确的理解,主要都集中在哪些方面?
翟继满:对这部法律理解误区最多的是用人单位,其中最典型的有两个方面。
比如,“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合同”这个规定,就有企业认为,通过解聘或者拖延签订合同时间,就能规避“连续”产生的责任义务。如深圳华为,就鼓励工作满8年的员工辞职,然后再重新聘用。
其实,上述做法已经违法了。因为这是单位要求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劳动者“自愿”辞职,而在国务院正在研究制订的实施条例中,这样的“中断”不具法律效力,在工龄认定上仍然会被计算为“连续”,除非中断时间超过1年及以上。
另一个较为典型的理解误区,单位和劳动者都普遍存在,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等同于“铁饭碗”。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个解释已经很多了,我不多说。
制定规章防程序“陷阱”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因此,很多单位就抓紧修改、制定规章制度,以实现他们所想的利益最大化,你对此有何看法?
翟继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首先确保程序的民主、合法,否则规章制度就会因程序不民主而无效,劳动者也无需遵守,即便是写进了“劳动合同书”中,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单位还可能因合同无效,承担更大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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