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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兵帅克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流氓软件”(该类软件未经用户许可,强行潜伏到用户电脑中,而且此类软件无卸载程序,无法正常卸载和删除,强行删除后还会自动生成)侵权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很棒公司被认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赔偿原告网民何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94元。这也是“反流氓软件联盟”在全国各地提起侵权诉讼以来获胜的第一案。(《法制日报》1月6日)
该案件中,网民的胜诉打破了“流氓软件”厂商不败诉的神话。从2006年9月4日开始,一群由全国各地“流氓软件受害者”所组成的网友联盟几乎以“每周一诉”的速度先后在北京、重庆、济南等地起诉了中搜、雅虎、易趣等软件厂商,但之前均因证据不足而以败诉告终。这种证据不足,其实质是一些司法人员对“流氓软件”缺少感同身受的认知,对这种软件给网民带来的损失认可上的冷漠,最终对于这种互联网领域的新兴案件,无法作出符合网络公民利益的判决。而支撑这种局面的则是一些潜规则导致软件厂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强势,以及互联网领域的大量法律条文的空白。
法律的空白常常是导致原告败诉、乃至法院根本不受理的借口。在上海这次“流氓软件”案的审判中,法院认为“很棒小秘书”软件侵犯了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给何先生带来了电脑维护上的损失,这种基于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认可,其实并不需要法律条文的支撑,也不存在学术概念上的分歧或探讨,只是有与无的判断。这种判断,是对网络公民基本权益的确认。如果没有这种确认,互联网的公良秩序与长期繁荣,只能成为痴人说梦。
在某种程度上,当前国内司法界在网络立法的学术概念上之所以纠缠不清,其实是基于对网络公民权益骨子里的漠视。众多的司法案件表明,越细化的条文与概念,越容易被人找到空子。在韩国,法律界早就认为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其网络公民的利益就在这种精炼概括的语言中,率先于我们得到了确认与保护。所以在摆脱概念纠纷、确认网民基本权益这层意义上,上海“流氓软件”案中网民的首次胜利,可以看作是网络公民的胜利。这一判例,将成为一座里程碑,耸立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司法实践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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