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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作证他有逮鼠嗜好,法院未采信,判其负次要责任,被告赔1600元
梁平聋哑男子陈某为追逐一只老鼠,钻进别人家的厨房,结果被当成盗贼打伤。1月4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陈某私自进入他人住宅,负次要责任;打人者赔陈某医疗费、交通费等1600元。
闯进他人厨房被当贼打
22岁的陈某是梁平安胜乡人,在当地一家印刷厂打工。去年4月27日中午,陈某路过邻村莫某家的厨房时,突然就“晃”了进去。而莫家人都在外面打工,房屋空置,厨房也未使用。陈的行为被其他村民发现,并告诉莫某的哥哥莫弟辉,“你兄弟家进去了强盗”。莫弟辉遂跑进厨房,并用柴块将陈某头部打伤。莫随后拨打120,将陈某送入梁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陈某头皮裂伤。同年5月5日,陈出院,用去医疗费1669元。
自称进屋是为追老鼠
陈某出院后将莫弟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陈某的法定代理人称,陈是残疾人,不能用正常人的标准衡量其行为的理智程度。陈平时就有捉老鼠的爱好,事发当天就是为追逐一只老鼠,而进入莫某的厨房。另外,当时莫某的厨房未使用,也没有放置财物,不会出现财物遗失的可能;而被告不问原委,打伤原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在庭上,陈某的家人和邻居均证实陈某有捉老鼠的嗜好。
被告辩称,原告非法进入他人住宅,违法行为在先,他属于正当防卫。何况原告虽为残疾人,但在打工,也没有智力障碍。
法院判双方都有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莫弟辉明知他人在其弟的房屋内,不经过正当途径查明情况,而是将陈某打伤,应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通过大量的事实,认为原告自称因残疾有捉老鼠的爱好不能成立。因此,原告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而私自进入他人住宅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严重,且被告在事发后拨打了120进行救治,对其伤害原告的行为已有悔意,故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以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秦凌实习生黄文静沈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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