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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详解工资计算新规
今年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解释了“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工作时间”两个概念。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这两个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新名词。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制度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按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目前为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再除以12个月,月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在这20.83天中,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一个月法定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工作时间超过这个时长,用人单位就要发放加班工资,且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
计薪工作时间用来计算劳动者每小时和每天工作的“基薪”,用基薪乘以200%或300%,则分别为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需支付薪酬,因此除双休日外,其余时间都是计薪工作时间。全年的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261天。再除以12个月,每个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劳动者的日工资则为:月工资收入÷21.75天;小时工资为:日工资÷8小时。
劳资双方可以约定基薪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人称,劳资双方可以对基薪加以约定,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依照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或单位规章制度执行;若双方未约定基薪,则需按照劳动者加班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其每月工资收入,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期间月均工资计算。
计算月平均收入时,必须剔除其中的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部分。计算出来的月均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以此计算,主城区日最低工资为:680元÷21.75天=31.26元。
除夕至初二上班得三倍工资
工资处负责人还表示,职工除夕至初二上班,企业必须支付三倍工资。但初三(今年为2月9日)至初六(今年为2月12日)上班则不一定支付加班工资。今年2月9日、10日是双休日,企业可安排职工稍后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2月11日、12日是与双休日2月2日、3日对调休息的,如果2月2日、3日已经放假,则11日和12日为正常上班。如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职工,2月9日至12日上班无加班工资。
市劳动局提醒,今后在所有双休日和国庆、中秋、清明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市民都可依照此方法计算加班工资。记者王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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