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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近日,重庆市印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号(以下简称《问责办法》),《问责办法》的出台表明重庆市坚持依法用地,严肃用地纪律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的决心。
《问责办法》明确了行政首长问责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下同)。
《问责办法》明确了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首长问责的八类问责情形:一是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三是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颁布规范性文件,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五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基地),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园区四至范围,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七是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八是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明确了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的六类问责情形:一是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而拒不履行或者措施不力,致使本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是在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而采取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在履行本部门职责过程中,采取拆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欺骗方式,骗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审查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制定颁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导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五是不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整改不落实或者整改不力的;六是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另外启动问责的七种情形: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二是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四是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五是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务督查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六是工作考核结果;七是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问责办法》同时明确了追究责任的八种方式:一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二是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责令限期整改;五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六是停职反省;七是劝其引咎辞职;八是责令辞职。
《问责办法》还规定:若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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