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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聚焦"艳照门"事件 讨论4大法律争议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2008-02-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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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艳照门事件引出个法律争议

  【案例回放】

  今年1月27日,有人在“香港讨论区”的成人贴图区上传首张疑似陈冠希及钟欣桐(阿娇)的不雅照片。当晚,有人在“香港讨论区”上,以英文留言自称曾看过该张照片,并表示是陈冠希修理手提电脑令照片外泄。随后,张柏芝等多名女艺人的不雅照片被发布到网上,造成轰动。陈冠希通过律师发表声明,强烈指责此行为,并保留法律追究权利。2月14日,有消息指“奇拿”发布这些照片只是为了要钱,而且“奇拿”目前已经和英皇达成协议,收取700万港元为交换……

  昨日,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依据我国的法律,对“艳照门”中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时间:2月24日

  -地点: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10楼志同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持人:本报律师团成员、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

  -参加嘉宾:

  合纵律师事务所 肖勇

  华立律师事务所 陈艇

  江都律师事务所 聂静

  潜卫律师事务所 何桐雨

  百君律师事务所 刘洪波

  衡信律师事务所 唐用强

  静升律师事务所 傅达庆

  争议

  是否构成“聚众淫乱”

  据称,目前流传到网上的“艳照”中,有多人同时发生关系的照片。如果这些照片是真实的,那么照片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是否涉嫌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

  聂静认为,如果这些人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在一个隐秘的场所进行,即使是多人同时发生关系,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因为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是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如果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就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傅达庆的观点有所不同。他认为,如果照片是真实的,则参与者构成聚众淫乱罪。此时的多人指3人或3人以上。一旦构成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争议

  “艳照”是否为淫秽物品

  关于“艳照门”事件中的“艳照”,到底该怎样定性,这些“艳照”是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呢?

  何桐雨认为,最初媒体将这些照片定性为淫秽照片,随着事件的升级,改称为“不雅照”。陈冠希、阿娇等人同为事件的当事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些照片的性质仅仅限于个人隐私,根本不能定性为淫秽物品。而当这些照片被人传播开来以后,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淫秽物品。

  傅达庆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我国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有明确的定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由此可见,淫秽物品应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概念。“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从拍摄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应定性为淫秽物品。

  但傅律师认为陈冠希不用因拍摄照片而担刑责。“我国法律规定,淫秽物品的制作者,应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陈拍摄照片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只是因为个人爱好,所以谈不上是淫秽物品的制作者,所以不用担刑责。”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淫秽物品”有明确的解释,何律师还是认为,“露骨”、“色情”到底是什么意思?用这么抽象的概念来界定是否为淫秽物品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部门来界定。

  傅达庆介绍,目前,我国已有专门从事淫秽物品等鉴定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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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游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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