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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云发
2008年2月22日,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许霆ATM机恶意取款案终于重审了,但是,由于许霆在庭审中不仅不认罪,反而彻底翻案,称他100多次从银行取款机上取走17.5万元后又在外逃匿一年多时间,竟然不是盗取钱财的行为,而是“想帮银行保管钱财”,并称他“取钱时是坦荡的,没有偷鸡摸狗,是在保护银行的财产”。这种可耻亦是可笑的辩护,实在令人不齿,难怪看了二次庭审的报道后,许多原先力挺他的网民亦感到十分失望,认为他们是受了骗,有人更发出判许霆无期徒刑“完全应该”的愤慨之言。
这次许霆和他的律师要为许霆做“无罪”辩护,许霆有罪还是无罪便是关键。按现有法律,许霆乘银行取款机有隙,100多次取走17.5万元,拿到钱后并未告知银行,而且逃匿在外一年多,难道这还不算是盗窃罪吗?如果许霆不是盗窃罪的话,那么,有多少盗窃罪就难以成立了,例如:盗贼见人家门户洞开,便可堂皇入室取走钱财;银行或财务室工作人员见保管钱财的门没关好,也可以任意将钱财取走;商店大门未关好,或窗子未关紧,外人可以进入取走财物;而路人拾金,就可以公然占有,等等,此例一开,盗窃罪或侵占罪将全部不能成立。况且,许霆至今未归还他“保管”的银行钱财,说明其根本就没有认罪的真诚态度;许父公然猖狂挑衅法律,称若判重就不还钱。所以,我以为就许霆案本身而言,许霆应定为盗窃罪,“无罪”显然不符合他的实际情况。
这就说明,许霆案重审的效果很不好。对许霆而言,他错以为重审就是公众支持他彻底翻案,因此推翻了原先的供述,拒不认罪,从而为自己获取了认罪态度不好的后果;对公众而言,人们希望他认罪真诚,悔过彻底,吸取教训,以获得从轻判决,但现在却让他获得重判的新依据。而对法律的威慑而言,本意想通过重审让公众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许霆的罪错,而现在由于许霆及律师的“理直气壮”,反而把法律的界线弄.混淆了。而许多对许霆被判“无期”认为“不公”的善良人,则收获了“上当受骗”的感受。我想,这种结果都是各方都不愿面对的。
其实,许霆案只须上诉法院改判即可,并没必要重新公开庭审。为什么现在闹成了重审?我认为,这首先是公众道德失范引起的,公众对许霆案本身认识不妥,又盲目地对将许霆案与其他性质不同的案件进行荒唐对比。固然,许霆涉案金额仅17.5万元,就判了无期徒刑,而当今许多贪官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万元,数千万元,却只被判了个无期或2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人们便认为对许霆判得太重、不公。殊不知,许霆案与腐败案是根本不同的性质,或者说,别的数额大的腐败案根本就是包庇或判得不公,既然它本身就是错的,如何能拿来作为许霆案量刑的标准?其次,是适用法律问题,许霆案按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判无期亦非完全无据,当然,考虑到货币贬值及社会变化,现有法律确已不适应时代发展,但在法律未修改前,量刑依据仍只能依据现行法律,不能另搞一套,当然,法官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初犯及认罪态度等给予从宽发落。但是,决不能借口法律有疏漏而丢弃法律另搞一套,那样就更乱了。再次,是网络舆论暴力纵容了许霆,许多不懂法律的网民乱送同情,为许霆喊冤,形成一面倒的舆论,这就给许霆及其父亲和律师造成了错觉,认为可以乘舆论一面倒之“威”翻案。殊不知,这种“网络暴力”却掩盖了许霆犯罪的本质,客观上为许霆帮了倒忙。
法院量刑时当然要考虑涉案数额,但首先是看判后案件性质,各种个案情况不同,判后社会效果也会不同,不能盲目攀比。例如甲盗贼偷了农民1万元保命钱,乙盗贼偷10万元公款,两者社会效果不同,该判决谁重不明摆着吗?我的看法是,不论银行方面取款机有没有错,许霆犯盗窃罪是肯定的,假如他退赃彻底,认罪好,第一次盗取时无事前恶意,又涉世未深,可以酌情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但经这次二次庭审,许霆就很难获得轻判的依据了。当然,考虑到公众的情绪和许霆毕竟年轻,我还是希望法院能轻判。
至于某律师称ATM机也是“被告”,这就太离谱了。打个比方,该律师若不慎离家时未关门,盗贼偷了他家钱财。案发后,盗贼指控称该律师也应当是“被告”,因为该律师对自家疏于防范,还有“引诱”犯罪之嫌,该律师能接受这种指控吗?这不是大笑话吗?律师水平如此,焉能作好辫护?当然,银行有问题也要查处,但这与许霆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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