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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9日上午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养老金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该办法将力争在今年年内出台。田成平解释,我国将先在全国各省实现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在此基础上,制定跨省市的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的办法。(《成都晚报》3月10日)
当前,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钱随人走”,跨省市续接,最根本的根源在于我国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不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养老保险缴费差异。一个原来在经济落后、社会平均工资偏低之城市工作的人,其到经济发达城市工作,如果他从贫困地区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发达城市,直接续接过去的参保年限,今后按照该发达城市的标准领取退休工资,就会导致该发达城市养老金出现缺口。
虽然当前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差异和养老保险缴费差异还一时无法人为改变,但是养老保险政策却是可以适时调整和改变的,我们完全可以使其在适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之事实的同时,使各个省市能顺利地实现养老保险的“续接”,做到使养老金能“钱随人走”。事实上,办法很简单,只需转入地的地方社保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养老保险缴纳标准,自行决定转移者在当地可抵算的保障年限,必要情况下实行“多退少补”。
当然,这里的“补”牵扯到一个谁出钱的问题,比如,一个劳动者从新疆迁到北京工作,按照新疆养老保险缴纳标准,他可能只需再缴9000元今后就可领取退休金了,但到了北京甚至定居下来后,只缴这9000元肯定是不行的,那谁来补缴多出的部分?他个人还是接受他的用人单位?我想,国家就此应该出台相应的补缴政策。同样,一个劳动者从北京到新疆工作甚至定居,多出来的养老金,是退给其个人还是划归当地社保机构,抑或归还至人在的原单位?这些问题照样不可忽视。
目前,养老政策存在的“无法续接”漏洞和弊端:一方面,它确实影响了不同地区劳动者的合理配置,不利于各地经济协调和发展;另一方面,使得时时在缴纳养老金的流动劳动者,必然地遭遇权益损害,正如中山大学申曙光教授指出的那样,养老保险“虽然划进了统筹账户,但单位替雇员缴交的保费仍属于参保者的财产范畴,当发生异地就业时,这种地方社保托管机构对资金的截留,实质上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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