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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特派记者李心成、实习生蒋坤11日北京报道)2006年4月21日晚10点,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提款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同为盗取,法院判决却十分悬殊。此事经媒体披露后,针对法院在许霆案上适用刑法法条和量刑问题,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就许霆案,接受了华龙网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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