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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记者戴娟 商宇)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接受旅游消费、获得财产性利益都应当算是受贿。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为此建议,修改贿赂犯罪刑法规定,将非法收取他人财产性利益也列入受贿罪的范围。
现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姜兴长认为,从实践中看,贿赂的对象除了财物以外,很多表现为公费旅游、高消费权证等财产性好处。因此,从我国现阶段惩治贿赂犯罪的实际状况来看,应当将贿赂犯罪的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物、财产性利益”。
“此外,现在的受贿犯罪中,很多属于领导‘身边人’犯罪。”姜兴长说,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李嘉廷、刘方仁、石兆彬、慕绥新、田凤歧、吴振汉、郑筱萸等人收受贿赂,都有其配偶、儿子、儿媳甚至情人参与实施的情形。为了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他认为,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财产性利益的,也应该以受贿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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