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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记者余 虎)“消费者权益纠纷已从传统的商品消费转向服务性消费。”昨日记者从江北区法院获悉,该院去年审理的消费者权益案件状告商品瑕疵的几乎为零。
“过去审得最多的家用电器消费官司一起也没有。”该院民一庭庭长熊杰说,去年最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维权官司都发生在服务领域,诸如医疗美容、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买卖等。
“随着商家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重视,有关商品瑕疵的投诉会越来越少,进入司法程序的会更少。”熊杰说,相反,随着社会服务业的发达,越来越多的关于服务质量的纠纷会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服务时,同样存在维权的问题。
案例一:网吧应对网民人身安全负责
去年,两起网吧凶杀案的被害者,都相继把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告到了江北区法院。他们的理由只有一个:自己是消费者,网吧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其中一位消费者名叫肖遥,2006年7月20日凌晨,他在江北区云山网吧上网时,因阻止扒贼,被扒贼的七八个同伙砍伤。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和十级。由于扒贼逃之夭夭,案件至今未破,肖遥将网吧告上了法庭,要求网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最后,江北法院判决网吧业主承担50%的责任,赔偿肖遥3万余元。
法官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经营性的网吧,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二:公交车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
坐公交车被扒手刺伤,扒手脱逃,乘客夏军将巴士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件事发生在2006年的3月,当时,夏军一家人春游后,乘坐公交车回家,一名扒手从背后刺伤了夏军。经鉴定,夏伤残等级10级。
此案经江北区法院审理,最后判决巴士公司赔偿乘客夏军3万余元。
法官评析: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巴士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未确保乘客安全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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