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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问责制在实施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李利君认为,目前的问责制度有三大弊病:问责范围欠全面,问责制体系欠完备,问责制可操作性不强。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又增加了一点:问责不及时。因为这也将产生负面影响。2005年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责任人也迟迟没得到处理,去年11月,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严厉追问下,相关责任人才最终在两年后获刑,这件事情也暴露出了问责的不及时。
李利君说,现行问责制强调的是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这样的范围是不够的。“问责的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一切掌握公权力机关单位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等等。”
而在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的“丢卒保帅”现象,也让她认识到,目前主要限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问责是不够完备的,因为缺乏对权力运行者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
“现在有些政府官员,不作为、办事效率低,对此应该怎么追究?怎么问责?”李利君认为,问责制必须有细化的、统一的标准。“有时候同一类事件,有的地方问责了,有的没有,显得比较混乱。”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温思美委员也认为,当前问责制度追究的路径还不够清晰,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也缺乏足够的透明度,这些都成为了问责制度实施的障碍。
李利君委员建议:“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作为涵盖所有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宜由各级党组织归口管理,问责制也宜由中央颁布。实施主体应具体明确。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应由各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于担任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可由纪委牵头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交由相关任免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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