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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荣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翠凤在建议制定专门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和司法机构时认为,不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人事档案,只在公安机关保留案底,而且非经法官许可不得查阅。王翠凤介绍,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隐形化”,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3月16日《京华时报》)
“未成年人犯罪污点隐形化”值得期待。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重压下,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妨碍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其实,曾经犯过错误或犯过罪的人,其污点只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代表将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个人,才是公平和客观的,才符合人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待未成年人更应该如此。
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是出于不具备法律常识,或是一种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尚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减少违法犯罪意识形成的潜力也大,将其犯罪污点隐形化,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他的人生或许才不会大打折扣。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据报道,此前一些地方法院也有过“消灭未成年人前科”的想法或做法,有的成功了,有的终因没有法律依据而难产,对此,立法机关不能再无动于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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