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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2日凌晨,23岁的深圳大学应届毕业生纪欢玲从一人行天桥上坠落后被一宝马车碾死,宝马车随后加速驶离现场。肇事车辆被找到后,交警经调查认定碾人宝马车驾驶者无责。 (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25版)
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在事故发生后对纪欢玲进行尸检后,认定纪欢玲是在“生前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再被交通工具作用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换言之,宝马车是致纪欢玲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纪欢玲不被宝马车碾轧,可能会被救活。人被宝马车碾死了,宝马车主怎么是无责?
事故发生地深南大道,当时全程路灯明亮、视野开阔,驾驶人难道不能注意到纪欢玲就躺在前方的路上?而且该宝马车的配置带有GPS导航系统,在车距前方物体一定距离时就会发出自动警报。此警报怎么就不能使驾驶员引起警觉?如果还是快速行驶,要么是驾驶员没有看清,要么是驾驶员无视前方有人,不管如何,驾驶员是有责任的。
宝马车碾人过后,只是稍稍减速,但随后加速驶离现场,即便是辗死一条狗,也应该下车来看。明知道出了事故,不仅没有仔细查看,反而加速驶离现场,这就是肇事逃逸行为。
无论从法律的意义上还是从道德的层面上看,宝马车都应该负责任。为什么现在警方认定碾人宝马车驾驶者无责呢? 浙江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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