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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一个公民即使和案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只要认为政府在某件行政处理上损害了公众权益,便可援引“公益诉讼”的原则充当原告。在国内,根据现行法律,只有行政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本人才能充当原告,甚至在实践中闹出女研究生被拐卖、其父却因不是受害者,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怪事。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制订之初,存在着“就官不就民”的思维误区。因此在行政诉讼中,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弱势的普通公民,行政诉讼法理应修改,以充分体现扶助弱者的原则和精神。《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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