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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许霆在法庭上表示不会上诉。
代理律师称:这是舆论监督的力量
昨天下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后的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
许霆不会上诉
昨日下午3点10分,许霆被带入了法庭,其神情自然,没有一丝紧张和不安。包括十几名人大代表在内的各界人士400多人旁听了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卡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许霆被带离法庭时,显得心情不错,还微笑着向在场的记者和旁听人员挥手致意,并表示不会上诉。
法庭本应判无期或死刑
对于许霆的辩护人提出的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律师重审应该感谢媒体
对这一判决,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表示尊重,他说:“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杨振平律师表示,将与许霆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吴义春律师一道会见许霆,向他申明上诉的权利,与其交流家属的意见,并由许霆最终决定是否上诉。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对一审的判决表示认可,并指出,许霆案有这样的结果,应该感谢媒体。
许父不满意会上诉
昨日下午,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提前坐在了第一法庭旁听席的第二排上。他身穿黑色条纹西装和黑色布鞋,神情平静。宣判前,记者凑上前去,请他预测一下结果,许彩亮笑着摇摇头,轻声说:“不好预测。”但他表示,一旦许霆被判有罪,他会上诉。“还有那些钱,如果判了许霆没罪,银行要追回我们就退。如果法院判了有罪,要罚款,那肯定不退。”许彩亮语气里透着坚决。当审判长宣判结果后,被记者重重包围的许彩亮只传出来六个字:“不满意,会上诉。”
影响云南“许霆”父母受鼓舞
在昨天的庭审中,有一对来自云南的老夫妻何见贵、孟小月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他们特意从云南赶来广州旁听宣判,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儿子何鹏有着与许霆一样的遭遇,早在七年前,被当地法院“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云南许霆案”的主角叫做何鹏,是何见贵、孟小月的儿子。案发时是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2001年3月,何鹏持账面金额只有10元的金穗储蓄卡到云南省民族学院的ATM上查询存款余额。因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ATM失控,查询未果。何鹏即按键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ATM如数出款,何鹏见状又连续按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此后,何鹏共取42.97万元。法院据此判决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
何鹏父亲听完许霆案判决后,满脸笑容地走出法庭。他说:“何鹏的情况跟许霆是很相似的,但他现在已经坐牢7年了。我们一直在申诉、信访,都没有结果。对于许霆案判决的结果,我感到满意,并受到鼓舞。”据广州日报、中新网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广州市商业银行ATM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账户里只被扣除1元。许霆此后共取款171次,合计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许霆被羁押。
-2007年6月5日许霆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一审开庭。2007年11月20日,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上诉。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许霆案。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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