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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记者邓雪实习生崔建君)牌照同为沪DT9233的桑塔纳,上海有一辆,重庆有一辆,并且两辆车都保了险。不幸的是,重庆这辆车出了车祸。一审法院判决:两车的投保人负连带责任,与受害人邓先生所在的某广告公司共同赔偿43万余元。
上海车主杨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车被套牌,出了车祸我还要担责?”前天,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租车出差出车祸
据了解,邓先生是中润广告公司员工。2005年8月24日,中润广告公司向重庆人陈某租来一辆牌照为沪DT9233的桑塔纳轿车。包括司机、邓先生在内一行人,受公司派遣到贵州遵义出差。
当天下午,刘某驾车在渝黔高速公路上行驶,在一隧道左侧车道内撞上另一辆车,致邓先生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视网膜脱落的严重伤害后果。事故发生后,中润广告公司支付了邓16000元的医疗费用,之后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因此,邓先生将车牌主人上海的杨某、重庆的陈某和驾驶员刘某以及所在单位中润广告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驾驶员不担责
去年底,一审法院认定中润广告公司是事故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沪DT9233桑塔纳轿车的投保人为上海的杨某、重庆的陈某。法院同时认定,两人均对中润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车主称被套牌
在庭上,杨某的代理人称,杨某是沪DT9233轿车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事发时,沪DT9233从未租借给他人使用,更未离开过上海市区。
“发生事故的‘沪DT9233’车所使用的车牌是套牌。”法庭上,杨某的代理人向法院举示了,杨所在工作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为其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该车投保公司、上海市人寿保险出具的该车无交通事故补偿的证明。
重庆车的投保人陈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中润公司称司机不是公司员工,应当减轻责任。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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