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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宁远
涪陵区反扒民警在网上发帖,把涉嫌盗窃的几个嫌疑人的图片挂在“涪风论坛”上。此举立竿见影,警方很快获得线索,并在两天内破获两个团伙,4名嫌疑人被刑拘。有个别网友质疑警方此举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涪陵区公安局反扒支队副支队长周涛对此表示:他们发帖前专门研究了民法,最后认为不侵权。但律师却表示,警方只能在发布通缉令时才能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在网上发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于法无据。(4月7日中新社)
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看,警方采取如此非常措施可以理解,因为它至少迎合了正义人们“朴素正义感”的表达。但是,从法制的角度看,我们却难以认同。
依法行政是权力机构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这是为了限制权力,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刑法只是规定警方在发布通缉令时可以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那么,于法无据的“网上通缉”当然不尽合法。但显然,法律有时在“貌似正义的民意”面前会成为牺牲品——在某网站根据这条新闻所作的调查中,有95%的网友认可涪陵反扒民警的做法,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动社会力量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认为警方此举于法无据且涉嫌侵权的网友,却只有可怜的5%。如此强烈的对比,事实上已经很能说明问题:在对“坏人”的痛恨中,民意有时会纵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牺牲包括法律在内程序的“善”。
事实上,类似的情形我们并不陌生:在各种公捕大会上,在那些犯罪嫌疑人被示众的时候,你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的场面——绝大多数围观者都会觉得很解气,而不会认为这些“坏人”的权利也是该受保护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坏人”的权利到底该不该被保护?
在很多人的概念中,犯罪嫌疑人都是被当作“坏人”的。他们的逻辑是:你要没干坏事,警察怎么会抓你?就其感情而言,“嫌疑”两个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但法律的理性告诉我们,任何未经法院定罪的人,即使其果真罪大恶极,他也仅仅是个“犯罪嫌疑人”而已。也就是说,他的合法权利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们的照片,当然就不该在网上公布。没有人不痛恨犯罪,没有人不希望作恶者受到惩罚。但必须知道,感情不能代替法律,那些涉嫌意义上的“坏人”,只要一天没被定罪,他们依然是公民,他们的隐私和尊严也应当维护。
检验一个社会的法治成熟度,往往不在于完备的法律条文,而在于法律能否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到尊重和被严格地执行。法律能够充分保护“好人”的权利,只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法律能否妥善保护“坏人”的权利,才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具有良好法治素养的试金石。一个连“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被保护的社会,每个“好人”也必然不用担心会被越界的权力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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