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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集体返航事件再传最新进展——因大部分飞机QAR数据不全,民航局调查组只能断定“不排除飞行员不满情绪影响他们在边缘天气条件下是否落地的决断”。根据调查组了解,在3月31日返航的18个航班中,有13个航班没有飞机数据;在4月1日的3个航班中,2个航班的飞机数据丢失。对此,有专业人士表示,“航班飞机的QAR数据是不应该丢失的,同时丢失多架飞机的QAR数据太反常了”。(4月9日《成都商报》)
东航返航事件发展到这样一个地步,可谓是越来越蹊跷、扑朔迷离了。但所谓“欲盖弥彰”,就像此前百般矫饰的“天气原因”,终究掩饰不住众目睽睽的“人为因素”一样,新玩出的“飞机数据集体丢失”把戏,也不可能真正阻碍事件真相的水落石出,相反,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狗急跳墙”式的拙劣毁灭证据表演,返航事件中“人为因素”的具体“人为”所指,才更加真切地暴露在我们面前。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18个航班QAR数据被同时反常“丢失”,也使该事件的恶劣性质、程度事实上被升级了。QAR监控是飞行技术检查、安全评估、安全事件调查和维护飞机的重要依据。通过QAR,航空公司能够及时发现飞行中机组操纵、发动机工作状况以及航空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掌握安全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从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飞行安全。这意味着,QAR数据并不是飞机上一个可有可无,乃至可以随便“丢失”的数据,人为地去制造它的“丢失”——销毁,本身就是一种需要被调查、惩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实施过程中,飞行人员……应当按照通信、导航保障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106条),“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111条),并规定:“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应的,我国《刑法》中亦有“毁灭、伪造证据罪”、“危及飞行安全罪”等相关罪名。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时下针对返航事件的调查,不能再只由民航行政部门单独进行,也不能再只局限在返航原因的调查上,而有必要让司法部门介入其中,在继续调查返航原因的同时,进一步从毁灭飞行数据、危及飞行安全的角度,严查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连日来,东航公司已知返航事件对该公司“诚信”的严重影响,强调要“重塑东航形象”,表示:“旅客是衣食父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损害他们的利益”。显然,攸关飞行安全的QAR数据莫名丢失、涉嫌被故意销毁,与航班被集体人为返航一样,也是十分严重的影响形象的失信行为,如果东航真的在乎自身形象,并决意洗心革面“重塑”它的话,那么,就没有理由不欢迎司法部门也介入到返航事件的调查中来,对QAR数据丢失事件也展开全面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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