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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再婚多年后去世,留下近百万元的家产,他的两任妻子争起了女儿监护权。昨天,南岸区法院研究室对这起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专题调研。
两次协议分遗产
承办法官毛曦透露,李军与前妻汪琴离婚后,带着年幼的女儿和第二任妻子赵梅生活了8年。2005年底,李军车祸死亡,留下两套房屋,价值近百万元,继承人是他的妻子、女儿和父母。
经协商,大家决定把其中一套房屋的首付款和增值款变成现金,扣除属于赵梅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后,按比例进行分配;另一套房屋按市值折价,谁居住就由谁付款给其他继承人。分割情况形成一个协议,签约当时,李丽的生母汪琴以监护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认可。
13岁的李丽又回到生母汪琴身边。
半年后,在李丽生母不在场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四方签了第二份协议,约定由赵梅得房,其他三人协助过户。扣除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等,计算出遗产是24万余元,李丽继承6万余元。
庭上争论监护权
由于迟迟没办到过户手续,赵梅起诉继女和公婆,要求把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开庭时,汪琴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并对第二份协议提出质疑,她认为这个协议排开了她这个监护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赵梅却对汪琴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她认为,她和继女生活了8年,付出了很多心血和感情。而汪琴既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且还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此,她坚持认为自己才是李丽的监护人。
社区指定监护人
由于双方对监护权争议较大,民一庭庭长陈芳要求当事人先通过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随后,居委会征求李丽的意愿后,指定她的生母汪琴为监护人。
审理中,法官了解到,继母对继女确实有感情,对李丽就像亲生女儿一样。正是基于这份感情基础,法官决定多做调解工作,并多次找到当事人的家族成员。最后,终于用感情化解了矛盾。
本月初,此案达成调解协议,李丽的生母作为监护人,管理女儿分得的遗产。(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争夺监护权
凸显法律空白
主审法官毛曦称,按照《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婚姻法》规定,履行了抚养教育责任的继母,也可以成为继子女的监护人。由此所产生的问题是,生母和继母的监护人地位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分开生活后,继父母是否还有监护人资格,这也是法律空白。
他们在处理本案时的考虑是,父亲死亡,孩子已随生母生活,在此情形下指定生母为监护人应当更有利于其成长。何况,继母把继女列为了被告,如果再当监护人,有可能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生母将孩子领回抚养,可以视为其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继父母自然也就不再具备监护人资格。
但如果继女、继母、生母在诉讼中都成为了被告,又该怎么办?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继续存在,谁又是监护人?都是一个难题。所以法官呼吁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记者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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