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拍《黑金》损坏直升机被判赔130万
早报文娱专讯 刘德华于1997年在台湾拍摄电影《黑金》后,被指损坏了为拍戏租用的直升机,遭出租直升机的德安航空公司入禀法院,控告华仔、《黑金》一片投资公司永盛娱乐制作公司(中国星集团前身)及制片人,要求赔偿约300多万港币,案件昨日终有判决,华仔须赔偿约130万元的直升机维修支出,中国星认为判决不合理,会申请上诉。
据报道,刘德华及中国星被台湾德安航空公司控告损坏租用的直升机,要求索偿1200万新台币(约300多万元人民币),案件于2004年开庭,官司缠讼达四年,牵涉事件的直升机已经失事坠毁。拍戏时负责驾驶直升机的机长出庭作证时,指当时他曾告知华仔不要碰到驾驶杆,但华仔在拍摄时仍不慎碰到,才会导致直升机下沉,旋翼叶片打中地面而受损。法官认为,是华仔的疏忽导致直升机受损,故判决华仔须赔偿直升机的维修支出510多万台币(约130万元人民币),或者,由租用飞机的永盛娱乐制作公司代为赔偿。
中国星发言人称:“公司对这个判决感到莫名其妙,当日拍戏租直升机时,已经聘请了直升机出租公司人负责做指导,我们在直升机上一切都听从他们意思去做,没有理由要我赔。这件事更不关演员的事,我们认为判决不合理,会上诉。”华仔则通过助手表示不会响应事件。(非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