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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
由于没提供单位的收入证明,没办成按揭,最终导致购房合同无效。由于购房户拒绝拿回首付款,昨日开发商向购房户发出最后通牒。
2003年10月,孔女士选中了位于渝中区南国丽景小区的一套大户型,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开发商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公司)的负责人。负责人见是熟人介绍的购房户,就在原来的售价基础上给了很大的优惠,双方谈妥购房款为50万元。
然而,孔女士倒是爽快地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但迟迟没有办下来银行按揭手续。
2005年3月,英利公司发函催办,孔女士才道出个中缘由,“单位不给开收入证明”。孔女士还是想要房子,并提出了一个建议,把付款方式变更成分次支付余款。英利公司考虑到这样收房款有一定的风险,为此拒绝。
双方就购房款支付问题一直僵持不下。同年底,英利公司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孔女士表示,双方并没有约定办银行按揭手续的时间和方法,况且,办理银行按揭,是英利和银行之间的事情,不是她付不付款的问题。
渝中区法院查明,孔女士和丈夫的月收入不足以偿还每月4000余元的按揭月供款,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单位收入证明,导致按揭贷款申请失败。
2006年6月,渝中区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孔女士有些想不通,认为没能办到按揭贷款手续的责任不在自己,遂向市五中院上诉。今年1月,法院二审驳回了她的诉求。
英利公司胜诉了,但遗留下的问题也有些麻烦:因为在购房后已经办了预售登记,孔女士还是名义上的房主。今年3月,英利公司向渝中区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渝中区法院裁定注销了双方的购房合同及房屋预售登记。
到现在,孔女士始终认为房屋还可以继续成交,也不去拿当初交的10万元首付款。昨日,英利公司向孔女士发出特快专递函,“再不来拿钱,只好向渝中区公证处申请提存保管了”。(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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