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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记者李澜)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剧烈颠簸,51岁的市民周祖琴因此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昨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周祖琴3.7万元。
周祖琴称,去年10月20日下午,他乘坐219路公交车,从新桥到牛角沱。由于道路施工,公交车从原线路改行沙滨路。当公交车行驶到沙区金沙港湾附近时,车辆发生剧烈颠簸,导致他在车内跌倒摔伤。
后经沙区中医院诊断,其伤势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周祖琴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他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周祖琴认为,自己受伤是公交车司机驾驶车辆时,处置不当造成的。因此,要求第二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沙区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公交公司承认周祖琴乘坐该公司公交车辆时跌倒受伤,并表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祖琴买票乘坐公交车辆,即与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限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乘客因车行颠簸而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对周祖琴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予以主张,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支付3.7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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