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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查封的房屋,门上的封条不知被谁撕掉了。记者 吴子敬 摄 |
法院当被告,向媒体喊冤。面对采访,告状人也叫屈。究竟为何?
昨天,市五中院对这起司法拘留引发的民告官案进行听证。孰是孰非,尚无定论。
马女士:
“法院错误拘留我”
这起行政官司缘起法院在两年前对马女士的司法拘留。
马女士是重庆渝长建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渝长公司)法定代表人。昨天,她没有出庭。她的委托代理人、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都律师称,2006年3月6日,南岸区法院在执行渝长公司工程款一案时,被执行人是渝长公司。马女士既未妨碍诉讼,也未妨碍执行,法院却错误拘留了她。
为此,他们向市五中院申请,要求确认南岸区法院的拘留错误。
法院:
“她是恶人先告状”
“太过分了,简直是恶人先告状。”接到传票不久,南岸区法院有关法官即向本报投诉。直到昨天上法庭,该院代理人还在喊冤。
南岸区法院的代理人称,渝长公司和重庆安达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安达利公司)是工程上的合作伙伴,渝长公司拖欠31万余元工程款,导致双方翻脸。法院判决渝长公司支付给安达利公司工程款。2005年11月29日,安达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向渝长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付钱。而该公司收到后,既不到法院申报财产,又不付钱。执行法官到该公司注册地查找,却发现这家公司人去楼空。此前,法院根据安达利公司的申请,冻结了渝长公司在四川外语学院的工程款35万元(根据本金、利息、执行费等确定的数额进行冻结)。但马女士在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下,在四川外语学院领走此款。执行法官随后多次联系,她始终未露面。
2006年3月6日,执行法官终于找到马女士,但她拒绝提供公司当时的经营地址、拒交身份证核对身份、拒绝兑现工程款。当天,马女士声称没钱,法院于当天下午5点许采取司法拘留。当晚8点36分,因其出具保证书,法院解除拘留。
当时,马女士“保证在2006年3月7日支付5万元,余款保证在同年6月30日前付清”。但她交了5万元后,就再未兑现。没想到她一现身,就把法院告了一状。本组稿件由记者罗彬莫雪庆采写
马女士:
自称不知昨天开庭
请记者与律师联系
昨天中午,记者联系上马女士时,她自称尚不知昨天开庭,因时间太长,父亲也刚去世,现在头脑较乱,一时理不清楚。她让律师与记者联系。
都律师称,在两个公司的经济纠纷中,被执行人是渝长公司,渝长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如果有财产而抗拒执行、转移财产,是可以拘留法定代表人的。而渝长公司从2005年以后就没有业务,出现了资不抵债的状况。现在公司没有人员,也没年检,但未注销。如果渝长公司有钱,肯定是要还的。马女士只是渝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不可能来帮公司还钱。所以法院不该拘留她。
记者问,当初从川外收到被冻结的35万元为何不付安达利公司?为何等这么久才告状?都律师称这笔钱用来发放员工工资和交税款,因为这是第一债权人。至于迟迟未告,是因马女士不懂法,她在去年12月初找到他时,才决定启动民告官的程序。
南岸区法院:
这是典型老赖行为
司法拘留绝对正确
该不该拘留?南岸区法院代理人搬出法条对照事实说“肯定该”。
他们的事实依据是,马接到执行通知、传票后,经他们多次书面和电话传询,拒不到庭;不申报财务状况及债权、债务;转移川外冻结资金拒讲下落;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有关法官表示,这是典型的老赖行为。
他们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出现上述情况,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3、124条分别规定,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有关单位擅自转移被法院冻结的存款,按上面法律规定处理。
南岸区法院称,马女士作为法定代表人,既是主要负责人,又是直接责任人,在擅自转移冻结款项后,在具有履行能力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是绝对正确的。
法院代理人称,执行案目前仍在执行中。安达利公司申请追加马女士为被执行人,法院进行裁定。马女士不服,向市五中院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尚未出来。他们希望马女士做一个善良的公民,而不要当老赖。
原告四年登门讨债三十回
“到这里,我来了不下30次。”昨日,安达利公司处理该事的负责人吴萍又来到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15-D1号房屋。她说,这是他们查到马女士的房产,房产证上是她和她女儿的名字,是按揭的,还欠银行40万左右的房款。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但3次都流标了。
房门紧锁着,透过玻璃,看到里面除了几张旧报纸外,连张桌子都没有。“渝长公司成空壳了,人也找不着,我到哪里去收钱?”吴萍说,她为此事连续奔波了4年,找公司、找马女士、找律师、找法院……她不知跑了多少次,但在这4年中,只见过马女士一次,就是她被拘留的那次。
吴萍手里的判决书已有些泛黄。“到现在,它对我们来说仍是一张白条。”当初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安达利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向南岸区法院申请执行。至今,马女士仅在被拘留次日兑现了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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