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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在国务院“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上说,“4·28”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王君说,从初步掌握的情况看,事发列车严重超速,在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路段,实际时速居然达到了每小时131公里。(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2版)
“4·28”胶济铁路撞车事故为列车“超速”所致,这样一个事故直接原因,无疑不让人感到意外。因为我们知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超速”正是最为常见的首位原因。
但是,如果就把事故的“人为责任”仅仅锁定、局限在当事列车之上,显然又是远远不够的。这正如“4·28”事故调查组已指出的,“济南铁路局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两点突出问题:一是用文件代替限速调度指令,二是漏发临时限速指令”。
这意味着,王君局长所说的“典型的责任事故”中“典型”不仅是列车驾驶人员违规超速驾驶责任的“典型”,亦是有关铁路部门管理责任失守的“典型”——“充分暴露了一些铁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到位、责任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严重问题;反映了基层安全意识薄弱,现场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更进一步,除了济南铁路局的管理责任之外,铁路全局性、深层次的管理背景,是否也应该成为我们反思的对象呢?比如,此次列车“超速”事故背后的铁路大提速背景。
众所周知,1997年4月1日以来,我国铁路先后频繁地进行了6次大提速,“主要干线客车运行速度提高到时速200至250公里”。无疑,铁路大提速的必要性及其带来的积极价值有目共睹。但其中蕴涵和暴露的问题同样不容回避。据列车脱轨研究专家、中南大学教授向俊介绍,“自1997年铁路系统全面提速以来,不明原因脱轨发生的频率呈上升趋势”,“造成不明原因脱轨的主要原因,是列车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引发横向震动丧失稳定,使运行当中的列车脱轨的可能性增大”。
尤其是当我们考虑到胶济铁路作为百年老铁路、长期承受着繁忙而巨大客货运输压力的事实,这样一种因速度提升引发的安全风险更是不容忽视——仅仅在3个月前,1月23日夜晚,同样是在胶济铁路上,以高速著称,同时也是第6次铁路大提速成果的动车组列车,就曾发生过一起导致18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以现在事后的眼光来看,此次同样以高速为背景的列车事故何尝不正是对“4·28”事故的一次预警,但遗憾的是,这样的预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预”的作用,我们今天看到的只是:“前车不远,后车又覆”。
道路运输车辆超速,有独立、中立的交通警察进行查处,而铁路呢?显然,高度政企合一、封闭化的铁路管理体制决定了,火车超速的预防、处理只能是内部化的,因为铁路运输的经营者和行政管理者原本就是一体化的“一家人”。缘此,我们不能不反思的又一个问题是:现有铁路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对其改革的严重滞后,是否也应为“4·28”事故承担某种责任,并且是“典型的责任”?!(作者系媒体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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